来源: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浏览次数:()
本细则适用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
在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SH/T 0233-1992标准的规定,取4kg为样本,分作两份,盛装在专用液化石油气抽样罐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所采得的样品只能是液体,避免从罐底采样。如果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容积较大,采样前可使样品进行循环,以达到均匀。
先用试样冲洗采样管和采样器,然后将液相试样装满采样器,然后再排出占采样器20%的试样,留下80%的试样在采样器中。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kg) |
检验样品数量(kg) |
备用样品数量(kg) |
1 |
液化石油气 |
4 |
2 |
2 |
2 检验依据
表2 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C3+C4烃类组分 |
GB11174-2011 |
NB/SH/T 0230-2019 |
2 |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 |
NB/SH/T 0230-2019 |
|
3 |
二甲醚含量 |
NB/SH/T 0230-2019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3.2判定原则
如果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产品标准,判定为合格”;
如果全部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产品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如果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则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除某项目不符合产品标准外,其他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