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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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1日 浏览次数:()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信阳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8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由信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组织)。

一、市长质量奖的设立和评选情况:

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信政200934)的有关规定,信阳市自2009年起设立市长质量奖,制定了《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获奖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截至2017年,先后组织开展了六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共评选出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17家。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2022629日,市政府根据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结果,印发了新修订的《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信政文202249号),将市长质量奖评审由每年一届调整为每两年一届,增设了提名奖,获奖单位数量调整为市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个,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个,进一步增强了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科学性。

市长质量奖的设立和评选活动的开展,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市,推动信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目的:

评选市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市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C}{C}三、{C}{C}市长质量奖评选的原则:

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则上当届申报的单位(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行3年以上。(二)质量水平领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3年自评良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2年。(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五)品牌优势突出。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六)参加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七)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依据: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

六、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信阳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委会。评委会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建专家评审组、监督组,组织实施评审,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及问题,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组织)质量管理先进模式和方法等。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组负责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当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和监督组自动解散。

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报单位(组织)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前,在本组织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秘书处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组织),提交评审组按照规定进行评审。经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排名。

(五)秘书处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将拟奖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未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七)审定的获奖名单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八、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经费: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奖金;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奖励;曾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市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奖金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九、市长质量奖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获奖单位(组织)应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二)颁发给获奖单位(组织)的奖金主要用于其内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组织),秘书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该单位(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五)获奖单位(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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