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激励作用,引导全市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竞争力,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9日修订印发了《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22〕59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信阳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100号1415室;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xyzlqsb2021@163.com;
三、通过来电,联系人:易明杰、曾宇涵,联系电话:0376-6317376。
附件:《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信阳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附 件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市,推动信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设立,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市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
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2年评选一届。市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个。原则上当届申报的单位(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奖励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信阳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信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则,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评定规则,组建管理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监督组,组织实施评审,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及问题,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组织)质量管理先进模式和方法等。
第九条 评审组由3-7名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组成员由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本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和监督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单位(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申报单位(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审组成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质量水平领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3年自评良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2年。
(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
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五)品牌优势突出。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六)参加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七)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程序与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组织)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组织),提交评审组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
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600分)的方可取得获奖入围资格。
第二十条 经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排名,秘书处提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组织候选单位(组织)集中进行现场展示和陈述答辩,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决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应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秘书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经公示未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三条 对市长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
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单位(或个人),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秘书处进行异议调查。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
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举报。
监督组应当向评委会及秘书处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奖金;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奖励;奖金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曾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市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八条 颁发给获奖单位(组织)的奖金主要用于其内
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的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组织)应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并与实施品牌战略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
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组
织),秘书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该单位(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获奖单位(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
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09〕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