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的提醒
时间:2026-04-07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称“备案主体”)应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存量经营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应备案的经营主体

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管理办法》目前规定的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二、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注意: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且至少备案1名最高层级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为帮助备案主体顺利完成受益所有人备案,近期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主动向经营主体提供咨询与服务。对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拒不备案的经营主体,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备案主体,可免于备案,仅需在备案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

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四、备案系统入口

通过“河南掌上登记”APP或者微信、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登录“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https://qcdzh.scjg.henan.gov.cn/index.action)进行备案。

关于全市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 信息备案工作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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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 信息备案工作的提醒

五、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

关于全市经营主体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 信息备案工作的提醒 

六、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视频教程

 

七、业务咨询电话

全国统一咨询服务热线: 021-58899966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河南省咨询服务热线:0371-69089600(2026年7月1日后停用)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分行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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