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 -信阳市****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5-12-31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

-信阳市****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年10月31日,本局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王**举报其在罗山县****有限公司购买的“****”面条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通过向面条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和本局工作人员赴****面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取证,查实举报情况属实。经核实,罗山县****有限公司经营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供货商是信阳市****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地址位于信阳市工区路***号,20**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经报请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市局依法指定本局办理。20**年1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信阳市****有限公司的办公场地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未在现场发现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年12月1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信阳市工区路***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因库存的****牌面条积压,当事人遂对临近保质期的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篡改日期的方式为:首先用抹布沾水把原始的生产日期擦除,然后利用喷码枪进行打码,标注上新的生产日期。当事人共篡改一批分先后两次将篡改日期的****面条全部出售给罗山县****有限公司。罗山县****有限公司已经召回过该批不合格的食品,且案件调查期间未接到该批食品的相关投诉。故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445元,违法所得为1445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给罗山县****有限公司的****牌营养虾仁海苔面(净含量:280克,标注生产日期2023/08/19)及****牌无盐蔬菜面(净含量:280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8/20)的《挂面出厂检验报告》是经当事人涂改的虚假的检验报告。

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交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积极向本局提供《公司情况证明》。上述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本局决定按从轻的违法行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申图牌T1Plus型打码机1个;2.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3.罚款60000元。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关系“一老一小”相关产品,更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胆大妄为、铤而走险、昧着良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用法治维护“舌尖上的安全”。“**”面业是我省知名企业,其生产的“****”系列面制品作为婴幼儿辅食广受消费者喜爱。当事人为了避免损失,将临近期及过期的系列面制品篡改生产日期销售给零售终端。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快速反应,首先责令不合格食品在流通环节下架,防止再次侵害消费者利益,并督促超市开展召回,降低社会不良影响,也为生产企业品牌效益保驾护航。其次办案人员奔赴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比对,让企业销售负责人及生产负责人对产品核对,确认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最后对供货违法者经营地和库存情况开展排查,并对其供应的其他食品流通经营地开展专项排查,为婴幼儿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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