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 -河南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5-12-30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

   -河南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4日,我局收到消费者匿名反映河南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线索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儿童娱乐区机器购买的奇趣蛋是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购买的奇趣蛋(生产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保质期:12 个月)超过保质期证据确凿。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机器中的奇趣蛋均在保质期内。

二、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调查与处理

鉴于该企业近两年未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两年内未发生同一性质违法事实。儿童少量食用后身体未出现不适,表示不需要就医,且该店负责人立即对娱乐区域内的食品进行彻底排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首违免罚清单第 5 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 初次违法;2. 不包括餐饮环节;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5.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核心理念。当事人虽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因其系初次违法、主动整改,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依据“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通过责令自查、规范进货查验等行政指导措施,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小微企业因轻微过失陷入经营困境,彰显了执法温度。此举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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