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 知
时间:2025-05-19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现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等9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9日

 

 

 

 

 

 

 

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试行)

 

 

 

 

 

 

 

 

 

 

 

 

2025年4月

 

 

 

目录

 

1.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2.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3.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制度

4.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制度

5.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抽查通报制度

6.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

7.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制度

8.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9.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

 

 

 

 

 

 

 

 

 

 

 

序言

 

为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信政文〔2017〕13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精神,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制定本机制。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县(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工作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单位

协调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林业茶产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协调机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协调机制成员。协调机制成员因人事变动调整,新接任的负责人自然成为协调机制成员,不需要重新确认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承担公平竞争审查的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各相关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联络和沟通,协调机制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新接任的同志自然成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或者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或者专题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协调机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协调机制会议召开之前,由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协调机制议题和需提交协调机制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协调机制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协调机制议定事项,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协调机制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落实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规范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起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由本单位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担任总协调人,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为具体协调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内部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为:

(一)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内设业务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总结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工作配套措施,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五完成市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内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拟由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业务机构起草政策措施后报本单位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依法填制《公平竞争审查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保存。

第五条  拟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六条 会同审查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送市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政策措施统计汇总制度,对本单位政策措施进行统计、凳记,建立政策措施台账(见附表)。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清理、调整或废除。

 

 

 

 

 

 

 

 

 

 

 

 

 

 

 

 

 

附表:

        公平竞争审查台账

填报单位:

年度:

由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出台、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审查时间

文件有效期

起草科室

审查情况

清理评估情况

备注

1








2








3








本部门或牵头出台的政策措施

1








2








3








填报人:     电话:                     归档日期:

 

 

 

 

 

 

 

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制度

 

解决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措施问题,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加强对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会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会商审查,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条 重大政策措施是指:

(一)拟由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二)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三)涉及业务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的政策措施;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会商审查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会商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政策措施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五)申请部门自我审查意见;

(六)申请会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第四条 会商审查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确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由相关单位讨论研究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跨区域协作单位合作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会审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会,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对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会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会后提出书面会审建议,供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参考,该建议不能代替最终的审查结论。

 

 

 

四、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制度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保证宣传培训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以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验做法为主确立和巩固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升公众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执法监管能力为目的。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培训采取分级培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直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市直部门和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培训工作。

第三条 市级及以下行政单位负责宣传本部门、本地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政策及经验做法。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培训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法规和竞争政策以及相关工作做法。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要创新方式方法,讲究形式,注重效果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培训对象为市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具体从事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推进,常态覆盖。

公平竞争审查培训应当合理安排,满足工作开展需要。遇到重大工作任务或重大法律法规实施,应及时安排。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抽查通报制度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约束力,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实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平竞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第二条 公平竞争制度抽查和通报内容包括: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统筹协调情况,组织第三方评估,开展督查、培训、宣传等情况。

(二)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数量、审查数量、审查质量等。

(三)问题整及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包括建立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线索举报绿色通道、第三方评估及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以及举报投诉数量、查处数量,典型案例等情况。

(四)其他有关情况。包括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先进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和通报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表》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审查事项是否全覆盖,《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是否完整,并进行存档。

(三)审查结论是否准确,包括做出的审查结论和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

第四条 每年7月和12月组织一次增量审查情况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6个单位,抽查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数量、质量等情况。

针对上级交办、督查发现、投诉举报的,适时抽查整改情况。

第五条 抽查可以采取集中抽查。场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集中抽查。抽查过程中可以引进第三方机构,必要时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进行

第六条 抽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抽查实效

第七条 抽查可以采取交叉抽查。组织市直各部门、县区开展交叉抽查,分别对市直部门、政府及其部门和随机抽取的重点检查单位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实施交叉检查

第八条 抽查可以采取联合抽查。结合工作实际,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抽查可以采取网上抽查,由抽查机关或抽查机关委托的第三方通过网上抓取被抽查机关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抽查计划,选定抽查方式,明确抽查任务和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对抽查的每份文件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条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部门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十二条 级政策制定机关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实行季度和年度通报制度,重大情况、特殊情况随时通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每年 3月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12 月 25 日前,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将上一季度《公平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12月15日前,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将本年度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总结及统计表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汇总整理后进行通报。

实行“零报告”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报送,过期未报送的,通报时标明未报送。

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按以下方式运用:

(一)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抽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

(四)对抽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行梳理汇总,以适当方式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人民政府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政策措施定期清理情况及统计表,每季度已出台或拟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审查台账。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见附1)。

第三条 拟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报送;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出台部门负责报送;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

第四条 每年3月25 日、6 月 25 日、9 月 25 日、12 月 25 日分别《公平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2

第五条 报送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实行领导审签制度,由报送的单位负责将信息报相关领导审签,审签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绝失密、泄密情况发生,审签情况由各单位自行存档。

第六条 全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台账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台账应包含:文件名称、发文时间、文件有效期、起草科室、审查时间、审查情况、清理评估情况(见附表1

第七条 定期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并定期评估。

第八条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根据信息报送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汇总,并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全市通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不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的县区市直部门制发《提醒敦促函》或者开展抽查。

 

 

 

 

 

 

 

 

附表1

        公平竞争审查台账

填报单位:

年度:

由市县(区)政府或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出台、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审查时间

文件有效期

起草科室

审查情况

清理评估情况

备注

1








2








3








本部门或牵头出台的政策措施

1








2








3








填报人:     电话:                     归档日期:

 

 


附表2

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

/(区县)

本地区查新增政策措各部门审施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拟由本级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政策措施情况

适用例外规定文件数

 

监督抽查情况

 

举报处理情况

 

约谈、提醒和通报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

审查新增文件总数

修改调整文件数

 

审查总数

修改调整文件数

提出修改意见数(条)

抽查文件数

抽查发现问题文件数

督促整改问题文件数

受理举报数

转其他政府部门处理数

督促整改问题文件数

制发提醒敦促函件数

约谈政府部门次数

通报次数

通报问题文件数

提出处分建议数

有关部门处分人次

省级

地市级

合计

1























2























填写说明:1.“本地区各部门审查新增政策措施情况”,是指包含市场监管部门在内的,本地区所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总数;2.“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拟由本级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政策措施情况”,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的拟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或者转发的政策措施(转发上级文件的除外),以及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修订草案数等。3.“提出修改意见数(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政策措施具体内容指出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问题或者风险,并提出的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的一项或者数项审查意见。此栏数据填报以“条”为单位。4.“适用例外规定文件数”是指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报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中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文件数量。5.“抽查文件”是指纳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确定的范围、数量,在政府官方网站随机抽取政策措施文件数。6.各地各单位填报有关数据时采用累进填报法。例如二季度填报时需在一季度填报数字基础上增加二季度有关工作数字,后续依次累加。填报过程中有关疑问事项请联系0371-65566220。7.请分别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将该统计表发送至邮箱。


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制度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及时处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涉嫌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可以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投诉举报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上级机关收到对下级机关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

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层报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四条 市、县(区)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市、县(区)场监督管理局、全市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依托现有的123151234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转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七条 受理部门对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二)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级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跟踪督办,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议,要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回应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

 

 

 

 

 

 

 

 

 

 

 

 

 

 

 

 

 

八、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使用管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在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审查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在信阳市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前瞻性研究、疑难问题研讨、业务培训、理论咨询、重要政策措施评估等应当使用专家库,按程序选取专家。

第三条 专家库应有经济、法律、相关专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过专家库积极引导专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五条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制度建设、专家库专家出入库标准制定、专家库整体设计、专家动态管理和评估评价。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

(二)入库专家应当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精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或对公平竞争审查有独到见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培训、评估、研究、服务等工作;

(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学历专业优先,在本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热爱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公务员应具有相关领域3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专家库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在官方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库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也可采取相关单位主动推荐方式征集专家机构推荐。

(二)入库申请。推荐人员在《信阳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报名表》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信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形式审查结果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专家库,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程序入库。

第十条 对专家实行诚信承诺和保密责任制,专家参加公平竞争审查咨询、评估、审查等工作需签订专家诚信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专家使用部门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在开展咨询、评估、审查等工作后及时填写专家评价表,对专家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作为后续专家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权利:

(一)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第十三条 专家参与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完善;

(三)不得接受、索取被评估对象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不得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评估意见,严重影响评估结果;

(五)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要恪守诚信、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咨询评估,一律不得领取咨询评估费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执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被咨询评估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的;

(二)专家同期参与被评估单位文件制定;

(三)其他妨碍评审公正性事项。

第十五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在库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估资格;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不按规定主动报告;

(四)索取、收受咨询评审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干扰咨询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违反承诺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违反回避制度的,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取消专家在库资格。专家因身体、年龄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可以向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出库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出库。

第十七条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专家个人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对于出现泄漏专家库中专家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专家库使用资格,整改合格后重新开放;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库使用资格:

(一)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二)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三)在专家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九、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政策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委托利害关系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本地或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政策制定机关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正公开、科学严谨、专业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

(二)本地重点领域、行业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情况;

(三)本地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和评估;

(四)拟以本级政府名义发布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存在重大争议或疑难问题的政策措施;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可以对本地区、行业或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如符合,是否有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二)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梳理属于清理范围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评估相关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三)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废止、调整、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等建议。

第十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地、本部门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七)政策制定部门、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八)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创新情况;

(九)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 本制度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十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参考以下条件,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研究经验,必须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充足的人才和物质条件,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 第三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事项。委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将有关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事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权责关系及违约责任等。按照制度第条规定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事前评估后,再按照第条或者第条规定对同一项政策措施进行事后评估,原则上不得委托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政策制定机关的要求,组建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政策制定机关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深入开展研究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五)验收评估成果。政策制定机关对评估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

第十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意见》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并综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评估。

(一)定性评估。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果。

(二)定量评估。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准确的量化评估结论。定量评估应更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三)比较分析。对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对比分析。

(四)成本效益分析。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有助于评估的其他方法。

第十 第三方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至少包含审查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审查标准、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审查结论等;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至少包含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审查结论是否恰当、对公平竞争的影响、调整建议等;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至少包含例外规定适用结论是否恰当、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对公平竞争的影响、是否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调整建议等;

(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报告应至少包含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存量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清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利害关系人等各方意见建议、工作机制创新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条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单位所有。未经政策制定机关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

第十 评估成果作为委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各委托单位以适当方式共享评估成果。

第十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相关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或者未采纳第三方评估相关意见建议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评估经费管理。

第二十 政策制定机关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工作、敷衍应付评估活动或者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不得干扰政策制定机关正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协调机制报告,由本级协调机制逐级上报上级协调机制,由上级协调机制进行通报:

(一)出现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二)政策制定机关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得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被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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