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设立信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通知(信市监〔2021〕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助资金从市、县(区)知识产权维权经费中列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所需经费,包括咨询费、劳务费、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及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资金资助等。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信阳市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可申请资助。
信阳市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指在信阳市内注册的法人或经信阳市有关部门审批、主要在信阳市内活动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五条 资金优先资助以下当事人:
(一)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四)信阳市辖区内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
(一)《信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在资金资助一栏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二)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文件;
(三)援助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进展等能够说明情况的内容和申请援助经费的用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资助的,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应出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和监管
信阳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负责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申请及办理具体事务,援助资金由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30日内,到保护中心办理资助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取消资助资格。
申请人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保护中心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状况。不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者,由保护中心责令改正,或追回己使用资金。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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